網絡視頻直播平台法律糾紛的幾點法律建議

近期,各主要娛樂直播平台亂像不斷,各平台為了爭搶當紅網絡主播,挖空心思聘請競爭對手的當紅主播,因一名當紅主播能帶來幾百甚至上萬粉絲,如:鬥魚直播平台起訴原旗下網絡主播等一係列直播平台案件,在此,筆者分析了糾紛一般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報酬或利潤分配不均的經濟糾紛;

二、主播兼職他項工作的糾紛;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先考慮與網絡主播的聘用或合作模式:

一、全資聘用製(適用勞動法相關條例)

全資聘用製為給付招聘的網絡主播定額工資,簽署“勞動合同”;

二、合夥分成製(適用合同法相關條例)

合夥分成製為與網絡平台主播簽署“專項演出合作合同”共同分配所獲利潤。

作為網絡直播平台,應對減少與網絡主播糾紛的幾點法律建議:

全資聘用製:1、與網絡主播簽署符合國家“勞動法”的正式勞動合同;

2、在簽署勞動合同的同時,與網絡主播簽署“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

3、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製”,但綜合工時控製在每周40小時;

4、向網絡主播公示薪酬給付清單等;

合夥分成製:1、與網絡直播簽署符合公家“合同法”的正式合作合同;

2、在簽署此項合同時需注意添加排他性條款;

3、在合同中明確合雙方利潤分成比例;

4、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在合同中明確雙方解除合作的限製性或防禦性條款;

6、針對合作利潤分配中的稅金承擔的方式

7、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與解決地;

隨著網絡視頻直播的興起,各個網絡運營商更應該注意與網絡主播的合作方式與技巧,隻有這樣才能有效的解決以後雙方發生的糾紛。

如有互聯網法律問題,請聯係陽光法律工作室:yangguang@donews.com

 

 

作者:陽光法律工作室 | 來源:iDoNews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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