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未經許可不得翻唱播放他人歌曲,違反會造成侵權賠償

  對於網絡主播而言,除了一些遊戲主播外,大多數娛樂主播的直播內容都是以唱歌為主。不過這些網絡主播們,九成以上都是沒有自己原創版權作品的,他們大多數都是翻唱一些時下熱門歌曲為主。

  近日,關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正式發布,其中明確指出網絡主播未經許可播放或演唱歌曲構成侵權,並且還有相應的賠償標準。

  在《指導意見》第三章中,有關於音樂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其中3.7條有專門對於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粉絲邦小編看到這個消息後,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現在的網絡主播們。

  這波操作真的是太狠了,以後網絡主播隻能自己創作歌曲了,要不然分分鍾被起訴侵權賠償。

  首先,粉絲邦小編覺得版權意識需要加強確實是應該提倡,保護好音樂作品版權讓知識產權得到保護是一件好事情。正如粉絲邦小編寫得文章一樣,自己辛苦寫了半天,被一些人複製粘貼後就成了他的文章,對於原創者很不公平。

  已有先例,網絡主播因未取得允許播放或者演唱他人音樂作品敗訴賠償。前鬥魚因主播馮提莫因播放歌曲《戀人心》敗訴、現鬥魚主播阿冷播放《咱們屯裏的人》被賠償2000元等。

  那麼,以後網絡主播們是不是不能在直播間翻唱歌曲了?

  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這個要由音樂製作的版權方決定是否要使用費。因此主播翻唱歌曲需要版權方許可,這是使用版權作品的前提,比如說需要支付一定的版權費。

  主播基數這麼大,直播平台及主播以後會不會很麻煩

  首先,粉絲邦小編覺得現在像鬥魚、YY、虎牙等主流直播平台,其中翻唱歌曲的主播數量很龐大。而作為直播平台的主播們,並不是人人都會遵守這個《指導意見》。

  現在網絡主播雖多,但能夠賺到錢的主播其實很少。若是這些小主播們翻唱歌曲去支付版權費,錢都還沒賺到就需要支付一大筆錢。對於小主播來說,這將是她們的一個負擔,要麼不唱歌要麼就乖乖交錢。

  有可能會發展為由直播平台統一購買版權

  而作為平台也不想以後增加工作量,因為旗下主播翻唱一些音樂作品被起訴惹來“麻煩”。因此以後這個版權費或許可能會由直播平台來支付,這樣批量操作購買一些熱門歌曲版權,提供給旗下主播翻唱應該更為簡便。

  對此,大家如何看到這個《指導意見》,這會不會是對網絡主播們的一次“衝擊”。一些小主播們或才入行的會不會就因此退出這個圈子呢?

本文地址://www.bergmann-rae.com/news/remen/13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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